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怎么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对于个人境外收入的纳税规定如下:
1. 居民个人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应与中国境内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应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可以将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从境内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 非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通常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申报与缴纳 :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通过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所得时已经结清税款,或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企业 :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境外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得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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